一名妇女利用已故丈夫的胚胎通过体外受精生下第二个孩子,但医院拒绝。因为孩子的诞生离不开父亲。法院最终改判:寡妇和单身女性必须区分

一名妇女利用已故丈夫的胚胎通过体外受精生下第二个孩子,但医院拒绝。因为孩子的诞生离不开父亲。法院最终改判:寡妇和单身女性必须区分
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医疗纠纷案件。李女士起诉了几年前她通过胚胎移植手术成功生下儿子的医院。怎么了?这一切都始于几年前。李和她的丈夫是一对幸福的夫妇,但他们多年来没有孩子。经医院多次治疗无效后,确认李某只能通过体外受精的方式进行辅助生殖。两年半后,李某借助医院的辅助生殖技术,成功产下一名男婴。 2020年9月,李某丈夫因病去医院检查或头痛并接受治疗。他的病情恶化,大约 40 小时后被宣布死亡。李女士随后找到了一家之前做过胚胎移植的医院,希望医院能帮忙做手术,将医院里剩余的两个胚胎移植到她的身体里。然而,李先生没想到医院却拒绝了他的愿望…… 案例回顾:李先生的愿望为何被阻止?图为采访被告医院律师林柏东先生(视频截图) 被告医院律师林柏东先生:一切都是夫妻俩在医疗机构面前签字确认的,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直到那时,该程序才变得合法。否则,如果他们单独来,医院不会接收他们,否则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方法。所有管理都是针对当时情况的,所以医院拒绝了他们。由于李先生的特殊情况这种情况下,显然不可能满足夫妻共同签字的要求。考虑到目前的情况和李先生的心情,医院专门召集了专家组来讨论此事。被告医院的律师林百藤:医院本身的伦理委员会中有几位专家成员。从医院的角度来看,他们是非常谨慎的。严格来说,这不是正常的医疗行为,因为它需要人的创造,对未来社会的影响会相当大。日本厚生省颁布的《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应当按照知情同意的原则进行。规定必须签署同意书。因此,医院的《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知情同意书》李先生和她的丈夫在第一次胚胎移植时也签署了这份同意书。经过讨论,伦理委员会仍然认为应该严格遵守这一政策要求,不能轻易同意李先生的手术。还需要考虑医学伦理问题。图为知情同意书。被告医院律师林白藤先生:更笼统地说,在考虑这个孩子的未来时,如果她成为单身女性,我们常说单亲家庭,这是一种伦理上的考虑,因为这会在过程中造成更大的偏差和困难。这会影响孩子的发展,从而对他或她的性格和心理成长产生负面影响,但李先生不同意医院的观点。并发现,只要单亲家庭的监护人足够强大,孩子的处境不会比其他家庭差。李权衡了各方面,认为日本人民的爱就足够了。李相信他可以照顾这个孩子(视频截图)。尽管双方意见不同,但医院伦理委员会最终做出决定,不同意李某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医院伦理委员会没有批准李的胚胎移植手术。图为采访王悦教授(视频截图)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学院教授王悦先生:医学伦理其实应该属于一种职业道德。也就是说,医生作为一个职业群体有自己的行为准则,而这些行为准则通常比法律标准更为严格。我常说:“法律制定的规则是对一个群体的最低要求”。然而,医疗机构的医疗专业人员根据经验,往往会制定比法律更严格的行业规则。例如,在某些临床病例中,确定患者是否适合器官移植往往非常复杂。由于法律很难明确规定复杂的具体案件,因此需要全体成员在伦理委员会中进行讨论。如果他的经济状况非常困难,并且他是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那么如果将这个肾脏移植给家庭成员,一个家庭的经济困难是否会成为两个家庭的最终困难?因此,考虑这些因素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我常说的,它们叫做情感、理性和法则,它们在法则之上,在情感之下。尽管李女士明白医院是按照自己的规章制度做出的决定,但她从未失去希望,始终认为两个胚胎仍然保存在医院里。医院是她丈夫去世后唯一未完成的工作。随后,李某将医院告上法庭。法律是否支持李女士的主张?在法庭上,李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她和丈夫与医院签订的辅助生殖技术合同,并代她进行胚胎移植。不过,医院认为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结果,经审理,一审法院和下级法院二审均认定,原告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李女士安全分娩。因此,两项裁决都驳回了李女士的主张。李先生不服一、二审裁定,请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照片是法院的判决。 2022年6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合议庭审理此案。由于评委们的讨论中,出现了不同的意见。据信,李某夫妇已打算生二胎,但未能在医院签署另一份知情同意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四级高级法官龚静:我们认为,对于本案,可能需要综合考虑一些相关证据。原告夫妇选择在当地医院接受辅助生殖技术,并签署多份知情同意书。这本书是一份综合声明,呼吁医院利用辅助生殖技术来帮助怀孕。夫妻俩生下儿子后,丈夫却突然遭遇意外身亡。虽然无法直接表达想要生二胎的愿望,但在第一个孩子出生后,夫妻俩还是选择继续在医院冷冻胚胎,并缴纳更新费,夫妻俩的微信也都在关注。帽子日志已经表达了想要生二胎的愿望。因此,如果丈夫在知情同意书(表)上签字,我们认为,即使医院不透露原告的姓名,也不会妨碍医院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他随后向对方律师提出了李女士是未婚女性的问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后裁定,应当区分寡妇和单身女性。照片中,龚静法官接受采访(视频截图)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四级庭长龚静:原告因丈夫去世而成为寡妇,未婚,与这里的未婚女子概念明显不同。或许一个重要的依据是丈夫生前是否表达过想要孩子的意愿。此外,福建省高等学校对于医院认为对李再次进行手术违反道德标准的意见,人民法院也采取了不同的意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四级高级法官龚静:我们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我们认为,妇女的生育权应得到充分保护。伦理委员会认为其不同意向原告移植胚胎的结论是依据医政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并不矛盾。但不能以此作为剥夺妇女生育权的依据。最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裁定,李某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要求医院移植胚胎用于分娩。她的第二个孩子,这可以给两位老人带来心理安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四级高级法官龚静: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姻亲也出庭,向法庭明确表示,原告打算尽一切努力抚养可能是他的第二个孩子。所以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你可能需要考虑这些因素。经过重新审理,法院最终对判决做出了令人欣慰的改变,允许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李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后来因为疫情的原因,李在2023年接受了胚胎移植,遗憾的是没有成功,但他也接受了现实。 2025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主办的2024年推进新时代法治十大案例公关活动结果揭晓一场通过辅助生殖技术保护丧偶妇女权利的诉讼引起关注。本案涉案人员与本案李先生有类似经历。她希望在丈夫张去世后,医院能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医院拒绝了,因为单身女性不允许使用辅助生殖技术。该决定是由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由于原告是寡妇,她不符合单身女性的资格。您进行胚胎移植的请求符合道德和法律精神。法院责令继续执行医疗服务合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的医疗方法的不断出现,类似的病例逐渐增多。这些司法判决具有参考意义,不仅为维权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我们有义务让妇女实现她们的生育权利,但也应该注入超越冰冷处方的理解和温暖。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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